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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张律师提醒公众:遇事不能冲动,打架是要付出代价的!

发布者:张换霞|时间:2020年08月19日|4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强某某邀请被告人虎某某及木某某、东某某等7人在榆阳区某KTV包间唱歌喝酒,期间李某1与陈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强某某劝解不成,将盛满啤酒的酒杯甩在茶几上,将玻璃茶杯砸碎。散场结账时,被告人强某某觉得KTV吧台对砸碎的茶几要求赔偿费过高,自称认识该KTV老板徐某不予赔偿,准备径直离开时被KTV员工高某阻拦,双方发生辱骂、冲突被在场人员劝阻。之后被告人强某某自觉受气,随即与被告人虎某某合意,由被告人虎某某通知被告人高树星带着其余几人于凌晨驾车持木棒来到该KTV,在被告人虎某某的带领下踢开收银台、各个包间查找高某。期间被告人虎某某抓住值班经理宋某1的衣领,拉着让查找高某并踢打宋某1。在查找高某的过程中,因与正在该KTV唱歌的被害人张某、艾某、王某言语不投发生打砸,致被害人张某、艾某、王某受伤,同时造成KTV卡拉OK设备损毁。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头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张某体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王某手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KTV被毁损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986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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